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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起诉制度的重新审视 ----以A县人民检察院为视角
时间:2018-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谈不起诉制度的重新审视  

    ----以A县人民检察院为视角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起诉体现我国“区别对待”,便宜从事,宽严相济,诉讼效率的原则。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就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免予起诉。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制度,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时,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宗旨的两个方面,不起诉制度在合理制约公权力,充分保障人权上具有重要意义。不起诉是公诉权的重要体现。 

  一、决定不起诉案件占受案总数百分比呈递增趋势 

  历来,刑事犯罪案件决定起诉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是常态化工作,新形势下,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形态的变迁,犯罪成本的降低势必会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一同写进宪法也使得公诉工作应适应新的要求。秉着节约司法资源,诉讼效率与办案质量统一,起诉便宜主义和谦抑性原则,对刑事案件的决定不起诉将成为常态化,决定起诉成为偶然性。2015为例A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389件532人,不起诉案件24件26人,占受案总数的6.17%,占总人数的4.89%。以2016年为例,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347件479人,不起诉案件51件60人,占案件总数人14.70%,总人数的12.53%;2017年上半年为例,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224件279人(加上未审查终结案件),不起诉案件17件18人,占案件总数的7.59%,总人数的6.50%。表明,不起诉案件数量占比呈逐年递增趋势。 

   二、不起诉案件类型分类情况 

  2015年不起诉案件类型划分来看,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4件,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19件,情节轻微其他不起诉案件1件。从2016不起诉案件类型划分来看,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1件,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25件,情节轻微其他不起诉案件4件。从2017上半年不起诉案件类型划分来看,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16件,情节轻微其他不起诉案件1件,无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即无法定不起诉案件。 

  其中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多为盗窃案、交通肇事案、故意伤害案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前科的情况。如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杨某某因在城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杨某某主动报案,现场参与救援,案发后,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其在社区表现良好,无前科,最终,A县检察院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情节轻微不起诉案件也多适用于在校学生或未成年人犯罪,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况。如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叶某某盗窃邻居一部价值一千余元手机和一千余元现金,案发后,叶某某主动退还赃物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考虑到叶某某虽是成年人,但系中职学生,为了让叶某某完成学业,最后对叶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大多因案件为陈案、老案,适用新的证据标准难以交付审判,如杨某某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因年限拖长,证据无法补正。 

  据此,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而法定不起诉案件数量下降体现了坚决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原则,体现了严把证据关卡,保证办案质量,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理念。 

  三、决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方面 

  1)对刑事和解决定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顺应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建立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刑事和解制度势在必行。A县检察院实践中,本着当事人自愿和解、化解矛盾,对当事人双方已刑事和解决定不起诉案件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对一部分刑事和解案件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邀请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嫌疑人村委会代表,人民监督员及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汇报听证情况,最后再作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如毛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即通过上述程序,公开公正、合法透明的对犯罪嫌疑人毛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再如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2)森林刑事案件协议补植复绿相对不起诉 对生态刑事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恢复植被,保护环境,创建生态文明才是目的,打击犯罪仅仅为惩戒。森林刑事案件大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且部分由于过失造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秉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原则,A县检察院对该类案件协议补植复绿,即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林业局牵头,与犯罪嫌疑人签订补种植被,恢复绿化的协议。A县检察院对该类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并不是不了了之,而是定期由检察人员对补植复绿情况的真伪进行核实,落实监督职责。这样,既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不受审判,又在恢复生态环境上提出了有效的措施。 

  3)对认罪认罚在校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一直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基于对未成年的保护,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A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采取从宽处罚原则,特别对于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者,决定相对不起诉。特别对高三在校生,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由办案人员专门跟踪其高考成绩。对于成年人在校生,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也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如杨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杨某某系成年人,高三在,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已退还赃物,后A县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为保护其人格尊严,未到其学校向其宣告不起诉决定,而是由杨某某到A县检察院接受告知其不起诉决定。 

  在新的形势下,刑事案件起诉标准将更加严格,公开公正,透明化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办案的宗旨。随着不起诉理念的深入,也更将考验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廉政素质,刑事案件决定不起诉常态化发展体现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为疑难复杂案件让路,挪出更多的司法资源,真正体现了便宜从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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