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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 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5. 强迫职工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 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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