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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须知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逮捕并羁押于看守所,案件尚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办案单位为大方县公安局、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或大方县人民法院。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请申请的案件范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且具有悔罪表现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过失犯罪,且具有悔罪表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
8、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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