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检察业务数据管理是高质量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检察业务信息化建设新形势的现实需要,必须推动业务数据管理与业务质量管理同频共振,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行使。
《办法》规定,综合业务部门作为业务数据集中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统一管理职责。各业务部门作为业务数据直接管理的责任部门,需指定专门人员作为数据质量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数据填录的统计与核查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填录、修正案件信息数据。
《办法》明确,对检察业务数据造成不同程度影响的4种情形,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应当移送院政治部、检务督察部门和机关纪委依规依纪处理,并作为纳入年度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