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或者登记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或者登记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四)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五)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保持一致。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说明和提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