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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检察:公益诉讼开展新业态食品安全问题大排查
时间:2025-03-14  作者:吴学海 高航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深入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工作,到辖区网络食品经营企业开展调查核实,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人员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不规范、网络销售食品信息展示不完整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检察人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向企业负责人宣传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下一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关注网络食品经营企业的整改情况,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网络食品市场秩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或者登记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或者登记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四)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五)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保持一致。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说明和提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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