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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 案例⑩:黄某甲、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时间:2024-0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方检察2023年度典型案例:

某甲、陈某某故意毁坏自财物案 —— “监督+协作”优化轻罪治理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黄某甲与同村村民黄某乙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其土地租赁给黄某乙,并明确租用期限和租金,后黄某乙将土地转让给被害人龚某某、黄某丙种植猕猴桃。后黄某甲以黄某乙未按期支付租金,且多次交涉无果为由,在黄某乙住宅张贴书面通知,以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于2021年3月与其丈夫陈某某到所涉土地里清除附着物,并因此与黄某乙发生争执,经公安民警处理后,要求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后龚某某等人与黄某甲协商,由龚某某直接租用土地,但被黄某甲拒绝,双方纠纷经法院调解未成功。2021年11月18日,黄某甲与陈某某携带镰刀再次到所涉土地里清除附着物,并将龚某某等人栽种的猕猴桃树砍伐、烧毁,一直持续多天,中途陈某某未再参与。经公安机关现场清点,黄某甲、陈某某砍伐、烧毁的猕猴桃树共计201株,经评估价值为66449元。

2023年6月27日,大方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甲、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同时二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事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矛盾纠纷已得到化解,依法对黄某甲、陈某某作出不起诉。



案件评价:

本案系亲属之间发生的轻罪案件,如不能准确处理将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且在案件侦查初期,因涉案猕猴桃树大小不一,鉴定机构无法进行价值评估,案件处理陷入困境。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及时对案件开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同样从事猕猴桃种植的多名证人进行取证,对猕猴桃种植支出成本,产生收益时间及价格等进行核实,并再次委托鉴定机构作价格鉴定,明确涉案猕猴桃树价值。同时因双方存在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黄某甲张贴的书面通知是否能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办案检察官及时与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进行沟通,张贴的书面通知的行为并未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确认黄某甲二人行为涉嫌犯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运用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件顺利终结。

随着刑事案件结构不断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呈逐年递增趋势,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深化“派驻+巡回”检察机制,常态化开展巡回检察17次,推动检察监督办案与公安侦查质效同步提升。组织检警同堂开展研学和实务交流,共同提升业务能力。对轻罪案件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全面侦查取证,查清事实,进一步提升了检警协作效能。同时,在侦查与协作配合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统一认识、消除分歧,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先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各类刑事案件25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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