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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 案例⑦:江某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时间:2024-0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方检察2023年度典型案例:

江某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 守好法律监督“最后一公里”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4日,江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江某某以其患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向大方县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经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发现诊断机构对江某某做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原始病历资料不实后,书面建议大方县人民法院不予对罪犯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4月12日,大方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决定将罪犯江某某收监执行。2023年4月20日,江某某被收监执行刑罚。

案件评价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后又决定暂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该案中,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与上级检察机关技术部门联动,同步对江某某病情诊断书、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罪犯江某某提供的相关治疗材料不能体现其经常规治疗半年以上病情已恶化或未见好转,遂依法建议县法院不予对江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防止了“纸面服刑”等违法违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发生,获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恪守法治底线,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以实际行动维护刑事执行的依法规范进行。2023年来共向县看守所进行羁押期限预警提示3556人次,联合催办案件758人次,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134次、强制医疗执行检察55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28次,办理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9件。督促对审判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的4名罪犯及被撤销缓刑的1名罪犯收监执行。针对刑事执行及监管活动违法、监管安全隐患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及建议,并督促进行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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